读了曹志老师对民宗局「有奖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评述(附于文末)。在法治一寸寸崩塌时,依然有人愿守在它的窄门前,为人们的私域空间、基本权利呐喊。这不只是在捍卫宗教信仰者的自由,亦是在捍卫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在自家客厅里不被打扰的权利。写这样一篇法理文章,需要多年的修养和彻夜的思考,要极具勇气。虽然看起来文弱,却是最让权力感到不安的东西。写下「违宪」和「违法」,就是对权力进行了一次反向的审判。表明法律不是专属于他们的武器,正义有一个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标准。
文章的立论极稳,运用法律保留原则,指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宗教信仰、隐私、人格尊严)的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设定。地方局级单位的一纸公告,在法理上其实无权对宪法权利进行实质性的越界管理。这是一个非常高级的法学批判视角,准确地捕捉到国家法律体系中宗教管理、行政法治和宪法权利之间的深层张力。当行政机关试图通过一份层级较低的公告,将触角深入到私人住宅里的聚会、礼拜时,已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私人生活权利的僭越。若公权力进入客厅,那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将沦为一纸空文。
文章还指出,宗教活动不应被特殊化对待。在行政法中,有禁止差别对待原则。如果同样的非营利聚会,体育、艺术或商业活动无需被举报,而宗教活动却要受严苛的行政限制,这就构成了行政上的歧视。宗教活动,从国家社会视角看,不过是人类在琐碎生活之余,对终极意义的一点向往和摸索。既然踢球、聚餐、谈生意都无需政府事先点头,为何唯独要对宗教信仰搞特殊化呢?法治的精神在于普遍适用与一视同仁,如果行政裁量权可以随意划定某些群体为重点防控对象,那么法治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了。这种针对特定精神生活的歧视,违背了法律的平等精神,是对人性尊严的公然轻慢。宗教信仰是个体对生命终极意义的探索,这种探索应当在私域中获得最起码的尊重与豁免。人类文明达成的一项深刻共识是,信仰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往往承载着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探索和道德准则的坚守。
通过有偿举报来治理宗教事务,这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将自身的监管职责外包给了普通民众,利用人性中的趋利性来对私域渗透,鼓励人们参与到巨大的非正义中。他们以为,撒下一把铜钱,就能换来一个干净、顺服的社会。以赏金换清正,追求绝对的管控。古往今来,凡是鼓励告密、挑动猜忌的治理术,最终没有不走向道德荒芜的。它诱发恶意构陷,将邻里变成监视者,让每个人都变得孤立、防备。一个健康的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互信,鼓励相互举报是在瓦解社会的信任根基,以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崩塌为代价来换取临时的管理绩效。赏金的铜臭味飘进神圣的领域,人与人之间那点仅存的体面与信任,已薄得成为一张可以随时撕去领赏的收据了。
临末,回到现实。这副良药,怕是他们嫌苦,断然是不肯吃的。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