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穆斯林,有将真主第三人称改用「祂」字的。用意或许是要体现真主超越性,表达真主是主,而非某种性别的存在、避开性别分类。觉得使用「他」会让人下意识联想到男性形象,使用「她」则不符合传统表述,就取用「祂」字。明清时期的穆斯林,在著述中一般会用代词「彼」,或是将代词直接使用为「真主」「主」。「祂」字,是当代汉语穆斯林对真主的创造性使用。该字,所有权威汉字字典均未收录。按照基督教学者的说法,它是明清时期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创造的。汉语穆斯林在进入现代语体文时代后,受到基督教中文著述的影响,有觉得该字能完美指称真主者,就采纳了它。 其实,「他」字更能强调真主不类万物,且符合汉语语言规范。古代汉语中的「他」,本意是「他者」,并无性别含义。在先秦及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他」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人称代词。「他」的本义是「其他」「另外的」。如《孟子》里的「王顾左右而言他」,这里的「他」指的是「别的话题」。《康熙字典》对「他」字定义是:「彼之称也,此之别也。」即犹言彼,与「此」相对,如他人、他日、他方、他山之石、其他。或虚指,如睡他一觉,吃他一顿,打他个措手不及。当「他」作为代词使用时,是不分性别、不分人畜,甚至不分神俗的,在古代、近代泛指男女及一切事物,如他们(可包括男性和女性)、他杀。 在长达两千年时间里,汉语并不在代词上区分男女和神人。在文言文中,表达「他」、「她」和「它」更多使用「之」「其」「厥」「渠」「伊」。这些词在古代文献中,用来指代上天、神灵或帝王时,并没有任何性别色彩。「他」字之所以在今天让有些汉语穆斯林感到困扰,是因五四运动时期的语言改造。当时为了让汉语与西语,如英文的he、she、it接轨,以刘半农为代表语言学者开启了代词大分化。一九二〇年前后创造「她」字,专门指代女性。借用古字「它」,专门指代无生命物体或动物。「他」字虽然保留了泛指的功能,但在书面感官上,它被大大地人格化和男性化了。尽管如此,在现代汉语规范中,「他」依然是作为通用性代词,是能指称包括真主在内的一切的。 关键在于,真主在他的阿拉伯语的启示中,对自己所使用的代词就是「他」。该字,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经文中的「胡我」(هو)。阿文中的「胡我」同汉...
读了曹志老师对民宗局「有奖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评述( 附于文末 )。在法治一寸寸崩塌时,依然有人愿守在它的窄门前,为人们的私域空间、基本权利呐喊。这不只是在捍卫宗教信仰者的自由,亦是在捍卫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在自家客厅里不被打扰的权利。写这样一篇法理文章,需要多年的修养和彻夜的思考,要极具勇气。虽然看起来文弱,却是最让权力感到不安的东西。写下「违宪」和「违法」,就是对权力进行了一次反向的审判。表明法律不是专属于他们的武器,正义有一个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标准。 文章的立论极稳,运用法律保留原则,指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隐私、人格尊严 )的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设定。地方局级单位的一纸公告,在法理上其实无权对宪法权利进行实质性的越界管理。这是一个非常高级的法学批判视角,准确地捕捉到国家法律体系中宗教管理、行政法治和宪法权利之间的深层张力。当行政机关试图通过一份层级较低的公告,将触角深入到私人住宅里的聚会、礼拜时,已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私人生活权利的僭越。若公权力进入客厅,那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将沦为一纸空文。 文章还指出,宗教活动不应被特殊化对待。在行政法中,有禁止差别对待原则。如果同样的非营利聚会,体育、艺术或商业活动无需被举报,而宗教活动却要受严苛的行政限制,这就构成了行政上的歧视。宗教活动,从国家社会视角看,不过是人类在琐碎生活之余,对终极意义的一点向往和摸索。既然踢球、聚餐、谈生意都无需政府事先点头,为何唯独要对宗教信仰搞特殊化呢?法治的精神在于普遍适用与一视同仁,如果行政裁量权可以随意划定某些群体为重点防控对象,那么法治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了。这种针对特定精神生活的歧视,违背了法律的平等精神,是对人性尊严的公然轻慢。宗教信仰是个体对生命终极意义的探索,这种探索应当在私域中获得最起码的尊重与豁免。人类文明达成的一项深刻共识是,信仰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往往承载着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探索和道德准则的坚守。 通过有偿举报来治理宗教事务,这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将自身的监管职责外包给了普通民众,利用人性中的趋利性来对私域渗透,鼓励人们参与到巨大的非正义中。他们以为,撒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