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曹志老师对民宗局「有奖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评述( 附于文末 )。在法治一寸寸崩塌时,依然有人愿守在它的窄门前,为人们的私域空间、基本权利呐喊。这不只是在捍卫宗教信仰者的自由,亦是在捍卫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在自家客厅里不被打扰的权利。写这样一篇法理文章,需要多年的修养和彻夜的思考,要极具勇气。虽然看起来文弱,却是最让权力感到不安的东西。写下「违宪」和「违法」,就是对权力进行了一次反向的审判。表明法律不是专属于他们的武器,正义有一个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标准。 文章的立论极稳,运用法律保留原则,指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隐私、人格尊严 )的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设定。地方局级单位的一纸公告,在法理上其实无权对宪法权利进行实质性的越界管理。这是一个非常高级的法学批判视角,准确地捕捉到国家法律体系中宗教管理、行政法治和宪法权利之间的深层张力。当行政机关试图通过一份层级较低的公告,将触角深入到私人住宅里的聚会、礼拜时,已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私人生活权利的僭越。若公权力进入客厅,那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将沦为一纸空文。 文章还指出,宗教活动不应被特殊化对待。在行政法中,有禁止差别对待原则。如果同样的非营利聚会,体育、艺术或商业活动无需被举报,而宗教活动却要受严苛的行政限制,这就构成了行政上的歧视。宗教活动,从国家社会视角看,不过是人类在琐碎生活之余,对终极意义的一点向往和摸索。既然踢球、聚餐、谈生意都无需政府事先点头,为何唯独要对宗教信仰搞特殊化呢?法治的精神在于普遍适用与一视同仁,如果行政裁量权可以随意划定某些群体为重点防控对象,那么法治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了。这种针对特定精神生活的歧视,违背了法律的平等精神,是对人性尊严的公然轻慢。宗教信仰是个体对生命终极意义的探索,这种探索应当在私域中获得最起码的尊重与豁免。人类文明达成的一项深刻共识是,信仰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往往承载着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探索和道德准则的坚守。 通过有偿举报来治理宗教事务,这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将自身的监管职责外包给了普通民众,利用人性中的趋利性来对私域渗透,鼓励人们参与到巨大的非正义中。他们以为,撒下...
当德黑兰冬日的寒风卷起四十多年前那场革命的残灰时,人们在灰烬中看到的不再是救赎的光亮,而是一道深不可测的裂痕。这裂痕不在别处,正横亘在那个自诩为“真主代言人”的国家机器与它所牧养的万千灵魂之间。四十七载寒暑,一个民族以对伊斯兰的赤诚热忱为燃料,点燃了一场推翻君主制的冲天大火,可当烟雾散去,他们却惊恐地发现,自己并未如约步入人间天国,反而跌入了一场漫长的、由宗教术语和官僚暴力编织而成的迷梦。历史的轮回在此刻显现出它最残酷的一面,当绝望的呼喊声中夹杂着“国王归来”的幻象时,这绝非对旧时代的留恋,而是对现时这种名实相悖的统治的一次集体性、生理性的反胃。 一 这种统治的根源,早在一九七〇年代那些从流亡之地巴黎传回的演说中便已埋下。霍梅尼以一种极其激进且决绝的姿态,将“法基赫的监护”推到了历史的前台。他说,人类的幸福不能仅靠教法,更需要实施教法的强权,而这个强权必须掌握在精通经典的教法学家手中。这在政治上是一次豪赌,他将那个在什叶派传统中本应在末日才回归的“隐遁伊玛目”的权威,提前支取到了现世的俗身之中。法基赫( 教法学家 )从此不再只是解释经典的学者,而成了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带有神性光晕的监护者。在这种逻辑下,国民不再是具备独立主权和自由意志的人民,而成了需要被“监护”的未成年者。这种将国民“幼体化”的政治设计,扼杀了个人自主权和自发秩序的可能性,并在根本上摧毁了国民的责任感与尊严。 第十二伊玛目( 麦海迪 )隐遁思想,本是什叶派信仰中一种超然的、终末论的力量。该派正统教义认为在伊玛目隐遁期间,世间不存在绝对合法的政权。乌里玛的角色是社会的道德指南针,而非舵手。这种政治上的缺席实际上保护了宗教的神圣性,使其不被世俗权力的腐败所玷污。霍梅尼的教义跃迁,将麦海迪重返人间的救世权力提前支取到了现世的乌里玛手中。这种激进的行动主义,颠覆了什叶派的底色。当教法学者从释法者变为执政者,他们就必须面对收税、战争和镇压等世俗琐事。学者掌握了坦克和银行,就不会再是真理的追求者,而要成为利益的捍卫者。一旦政策失败,受损的不仅是某个政客的名声,还有那个被他们捆绑在一起的、关于“第十二伊玛目”的信仰,以及“伊斯兰”的教名。 正统什叶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