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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李云飞:大西北无事

      笔者在《联合早报》读了郑永年的大作《中国的大西北问题》后,有种中国西北地区将要沦陷的感觉。郑先生的观点是:       其一,新疆问题是西北地区穆斯林(回教徒)问题。郑先生说:“新疆问题不止局限于新疆,而只是中国大西北问题的一个重要侧面”“新疆、宁夏和甘肃等省是中国穆斯林主要居住地,尽管这些地方存在的问题不同、问题的根源不同,但都表现出‘泛穆斯林化’”。即新疆问题不是中国政府一直以来所定性的“三股势力”的问题,而是西北地区穆斯林族群问题,是穆斯林在这一地区的存在而引发的问题。       新疆问题被扩大为针对穆斯林族群的西北地区问题。以笔者拙见,这样问题就无法解决了。因为按照郑先生这种观点,北京只能将打击“三股势力”改为打击穆斯林族群。这既不符合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宗教政策,也违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只有上世纪的纳粹德国政府,才能对一个族群和信仰共同体做出这种事来。       其二,胡耀邦是新疆问题的罪魁祸首。郑先生认为“发展到今天这样的严峻局面”,“首先是1980年代实行的被人们称之为‘自由化’的政策”,也就是“1980年代开始在包括新疆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新的宽松政策”,导致“新疆等穆斯林(回教徒)地区清真寺(回教堂)的泛滥”。       也就是说,今天无须有人为新疆问题负责,甚至“三股势力”也不是根本原因,原因在胡耀邦当年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宽松政策,新疆问题应该由他负责。按照郑先生的逻辑,如果当时对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推行文革极左政策,不对他们搞改革开放,不给他们自治权和自由,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新疆问题。比如对西北地区实行南非曾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这样问题就解决了。郑先生说当时“自由化”导致了新疆的“无政府”放任状态,使少数民族的文化和信仰得到发展,建了太多清真寺,穆斯林有了身份认同。恕我直言,难道一个国家一定要对少数族裔执行文化和宗教歧视政策,才能维持其存在吗?       事实上,如众多知识分子所认为的,胡耀邦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巩固了中国共产党自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就与少数民族结成的政治统一战线,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再者,在当时“自由化”政策的执行方...

李云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国家宗教事务局 钧鉴:  贵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敬阅,现遵照贵处要求,谨据《宪法》反馈拙见如下:  一、与法治不相符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从法制到法治,经过了五十年( 1996 年国家采用“法治”提法, 1999 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 ),道路虽漫长,但毕竟是在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步伐。 2014 年,国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今年则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所以我们看到的是,法治已成为一条明确的国家治理路线。  法治是对法制的取代,是人治的反面。法治是对法制在国家治理上所体现的以官员个人意志、以行政管制为手段的否定,而追求法的真正精神,依法治理国家。法治不只是要人民守法,政府和官员也要守法。信教群众受法律约束,宗教事务局也要受法律约束。宗教事务局不能只是制定管理信教群众的制度,而不顾自己的做法是否合法。《宪法》序言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治的内涵,不只是人民要守法,还有人民以法律为基础享有公民自由。只有做到对权力的制约,才能实现对权利的保护。所以法治的内涵,是以法律来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只有能够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害,才是法治国家。对此,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 — 2020 年)》中,提出“法治”就是要“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贵处在拟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事先自我审查是否会侵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贵处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

李云飞:没有敬畏就没有道德

来自 / 联合早报        对于中国社会的道德沦丧,曾有一新兴词汇予以描述,叫做“同归于尽型社会”。虽有调侃的意味,却也入木三分。近年来,随着人与人互害程度的加剧,进一步丰富了这一词汇的含义。在这个互相伤害的社会关系中,不论贫富贵贱,包括幼儿在内,没人能幸免于难。  中国前总理温家宝曾痛批道德沦丧,他说:“我国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文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举例来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如今面对致命疫苗,不知温家宝又作何感慨。      从五四运动的“打倒孔家店”,到文化大革命的“打破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中国社会的宗教与文化传统被一系列政治运动革命殆尽,而与之关联的道德体系也轰然解体。文革后,国家终止了癫狂状态,人的生命在一片废墟面前陷入无意义中,社会出现信仰真空。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价值观、世界观,没能在人民心中培养出道德意识。在无道德支撑的局面下,中国迎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金钱堂而皇之成为人们唯一追求的目标。加之法治在中国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社会防线便全面失守。  随后,拜金主义流行中国社会数十年,其对物欲的放纵,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权力,让共产主义一直以来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相形见绌。相比资本主义对资本的占有和私有制,中国人是把金钱当作上帝来崇拜的。资本主义与新教伦理之间尚有一层精神关系,而中国的拜金主义,是建立在无神论基础之上,对物质利益毫无保留、无所畏惧、赤裸裸的追求。  如此,中国的道德危机就在所难免了。  若想化解这场危机重建国民道德,就要静心深刻思考道德从何而来。  康德曾说过:“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人,如果没有对头顶星空的敬畏,...

李云飞:在北京“宗教与法治”会议上的发言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能在此与在座的诸位共同探讨我国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  上午听徐玉成老先生讲,因为《少林寺》这部影片,大家看到和尚想到的是“武术”和“不吃肉”,徐先生认为这是对佛教的严重歪曲。听后令我感慨万端,相比起伊斯兰教来,佛教的处境好的太多了(会场笑声),现在人们看到穆斯林恐怕联想到的是“恐怖分子”和“暴力”。  本次会议为我安排的议题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因为时间关系,这里我只着重谈“宗教极端主义”。在诸位面前,我已经意识到,我在观点上是个少数派,如果下面的发言有冒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关于宗教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话题。宗教表达本应是信教公民的不可剥夺权利,这项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但因为“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个政治名词的出现,这种提法和观念导致我们把宗教和“极端主义”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把宗教和某个政治势力,把宗教和某个武装组织联系到一起,于是政府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就对宗教采取措施,比如以“去极端化”为名,以“淡化宗教意识”为名,干预信教公民的宗教表达。  我的观点是,所谓“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法并不具有真实性,这是个不能称为概念的错误见解,是对问题的一种不真实的想象,因为宗教本身并不存在“极端主义”,宗教只是信仰。无论是基于历史经验还是客观事实,政府都应该把宗教在一切形式的政治权力斗争中分离出来,秉持政教分离原则,将宗教与“极端主义”分离,也就是将宗教与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分离,而不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某个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就把他信奉的宗教牵扯进来,造成政教对立的局面。  “宗教极端主义”,毫不客气的说,是近年来中国某些专家编造的一个新名词,与其类似的提法还有“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势力”,或者更为直接地使用“伊斯兰极端主义”。在某些专家的附和下,“宗教极端主义”似乎已是一个准确无误的概念,成为政府部门干预宗教的理由。  1919 年,马克斯•韦伯曾告诫德国慕尼黑的一批青年学子们,当务之急不是讲什么大道理,而是澄清概念,当概念被准确运用到问题上时,问题就会不言自明。一个人必须清楚自己在说什么,这样他才有可能解决问题。在当前伊斯兰教问题上,就存在着乱用概念胡说一通的现象。关键是,当某个说法关系到了千万人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