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广河县委书记陈启智,以职权强迫穆斯林身份的公职人员在封斋时就餐、打断斋戒。说——“2026年2月24日上午,中共广河县委书记陈启智( 汉族 )带领分管教育的宣传部长( 姓李,汉族 )、副县长( 姓陕,回族 )、县教育局长前往广河中学检查师生报到情况。到了当日中午十二点,中共广河县委书记陈启智( 汉族 )突然要求广河中学新任校长( 汉族 )带领该校领导班子成员中所有副科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和他( 陈启智 )一起前往该校食堂用餐。至此,中共广河县委书记陈启智( 汉族 )利用手中的职权,在一个回族、东乡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国列贫困县打响了强行让公职人员开斋的第一枪。”——一字未改。 一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自己的良心与信仰如何表达。这种人格主权,是现代文明达成的最基本共识之一。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则就不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个国家是否还适合人生存的国家存在意义的问题。在改革开放的法治化起点上,中国于1982年形成了对宗教问题的政策性判断,把宗教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的框架,不再简单地将其视为意识形态之外的存在。中发[1982] 19号文件在当时修复了文革的断裂,打开了宗教有条件复归公共生活的路径。在经历一系列灾难性政治运动后,它是国家正常化的一个好的开始。换句话来说,中国要迈向正常国家,就必须在改革开放的这个法治化起点上,深入地、义无反顾地改革开放下去。也只有这样,国家才有希望,才有存在的意义。 但迈向正常国家的道路,毕竟是伟大的一条路,并不是陈启智这类官员能够走上去的。可悲的是,这类官员却从上至下充斥国家要道,而且开历史倒车。宪法文本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被写进了基本法。宪法宣示的是权利的存在与国家不得强制的原则,然而这往往取决于国家如何解释“宗教自由”、“正常宗教活动”、“社会稳定”、“宗教极端主义”和“国家安全”这类高度概念化的东西。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虽在法理上构成了国家行为的约束,但在实践中往往被更强的政治语境所稀释。 在国家机构结构上,近年的体制调整将宗教管理的行政面罩与党的政治统筹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2018年的机构改革,把原有的国家宗教事务管理体系以党内外一体的形式进行嵌入,使得宗...